組織架構
一、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
二、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 ( 一 ) 政策研究廳,下設政治法律處、經濟民生處;
- ( 二 ) 區域發展廳,下設協調發展處、交流合作處;
- ( 三 ) 綜合支援廳,下設行政財政處、宣傳推廣處。
政策研究廳
- 政策研究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 以民意及民願為基礎,在制訂公共政策、施政計劃及方針方面,提供相關資訊準備、研究報告及諮詢意見;
- 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的調研工作;
-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社會和經濟形勢及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報告和意見;
- 展開中長期規劃研究;
- 分析及評估公共政策、施政計劃及方針。
- 政策研究廳下設:
- 政治法律處;
- 經濟民生處。
- 政治法律處主要負責跟進政治、法律和公共行政等領域的研究工作。
- 經濟民生處主要負責跟進經濟、文化、教育和民生等領域的研究工作。
區域發展廳
- 區域發展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 根據行政長官指示,統籌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絡;
- 統籌、協調及推動區域發展的各方面工作,包括與內地及其他地區的交流合作,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及實體的職責。
- 區域發展廳下設:
- 協調發展處;
- 交流合作處。
- 協調發展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 統籌和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及實體的職責;
- 就落實關係到澳門的國家重大策略、規劃、政策及措施,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實體與內地及其他地區的相關部門開展聯繫。
- 交流合作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 組織、協調和推動行政長官批准設立的內地合作機制下的有關工作和活動,並負責與內地及其他地區的相關部門的日常聯絡工作;
- 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實體與內地及其他地區各級政府的交流及合作提供協助,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及實體的職責。
綜合支援廳
- 綜合支援廳的職權主要是管理財政、財產及人力資源,以及統籌對外宣傳及推廣工作。
- 綜合支援廳下設:
- 行政財政處;
- 宣傳推廣處。
- 行政財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 負責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行政及其文書的處理工作;
- 負責人事管理的工作,安排招聘及甄選程序;
- 負責財政管理的工作,準備預算建議,並執行預算的會計工作;
- 負責取得資產及勞務的工作;
- 負責財產管理,以及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存、安全及保養工作,並編製部門的財產及設備清冊;
- 向各附屬單位提供行政及資訊科技支援。
- 宣傳推廣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 策劃、統籌、協調及執行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宣傳和推廣工作,組織和協調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主辦的相關活動和會議,包括宣 傳、諮詢、研討、座談及各種工作會議;
- 協調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對外事務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