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
一、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一名副局長輔助。
二、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 ( 一 ) 政策研究廳,下設政治法律處、經濟民生處;
- ( 二 ) 區域發展廳,下設協調發展處、交流合作處;
政策研究廳
- 政策研究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 以民意及民願為基礎,在制訂公共政策、施政計劃及方針方面,提供相關資訊準備、研究報告及諮詢意見;
- 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的調研工作;
-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社會和經濟形勢及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報告和意見;
- 展開中長期規劃研究;
- 分析及評估公共政策、施政計劃及方針。
- 政策研究廳下設:
- 政治法律處;
- 經濟民生處。
- 政治法律處主要負責跟進政治、法律和公共行政等領域的研究工作。
- 經濟民生處主要負責跟進經濟、文化、教育和民生等領域的研究工作。
區域發展廳
- 區域發展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 根據行政長官指示,統籌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絡;
- 統籌、協調及推動區域發展的各方面工作,包括與內地及其他地區的交流合作,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及實體的職責。
- 區域發展廳下設:
- 協調發展處;
- 交流合作處。
- 協調發展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 統籌和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及實體的職責;
- 就落實關係到澳門的國家重大策略、規劃、政策及措施,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實體與內地及其他地區的相關部門開展聯繫。
- 交流合作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 組織、協調和推動行政長官批准設立的內地合作機制下的有關工作和活動,並負責與內地及其他地區的相關部門的日常聯絡工作;
- 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實體與內地及其他地區各級政府的交流及合作提供協助,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及實體的職責。